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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鸣:不满地下停车位收费毁坏财物三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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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扫黑除恶典型案例】谭某某等3人寻衅滋事案

    普通刑事案件:

    2017年12月份,南宁市武鸣区某小区物业对之前免费停车的地下停车位开始实施车辆收费。因收费意见未达成一致,部分业主心怀不满,通过微信群互相串联。2017年12月29日,一百多名业主及群众在该小区地下车库附近聚集、起哄,有的业主不听物业管理人员的劝阻来到地下车库出入口、地下停车库等地,破坏、掀翻道闸门、栏杆等设施。其中,谭某某、李某某、何某某积极参与破坏小区地下车库出入口、地下停车场道闸门、栏杆等设施。经鉴定,被毁坏财物的价值人民币31629元。
    经法院审判,谭某某、李某某、何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三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律分析: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案中,谭某某、李某某、何某某随意破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1629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立案追诉。谭某某、李某某、何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警示语:
    “中国式哄抢”、“中国式过马路”等“法不责众”现象的屡次出现与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背道而驰,公民应改变“法不责众”的落后思维,应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犯罪终需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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