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5日14时许,在S514省道百色往南宁方向21km+600m处(武鸣区灵马镇路段),一辆车牌号为桂AF6895的重型仓栅式货车与一辆车牌号为桂L37031的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3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50万元。发生事故后,南宁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深度调查。
一、责任认定情况
经调查,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梁有稳雨天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未注意安全驾驶,致使其采取制动措施后,车辆侧滑失控越过道路中心单黄虚线占道行驶,其过错相对严重,作用相对较大,负事故主要责任。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黄枝珍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的人数且在车厢内违法载人的轻型厢式货车上道路行驶,其交通行为过错相对轻微,作用相对较小,负事故次要责任。其余人员交通行为合法,不承担事故责任。
二、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一)重型仓栅式货车所属企业德兴隆物流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二是日常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检查发现彭文书从2020年10月开始即聘请梁有稳作为桂AF689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却未向公司报备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桂AF689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不符合技术标准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三是未对公司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和管理;四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
(二)银皓汽配售后服务中心无营业执照,维修业务未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涉嫌非法经营。
(三)事发地点东侧弯道的超车视距为130m,未达到JTG B01-2014《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之规定,超车视距不足;公路平曲线视距易受内弯路侧周边环境(群众土地种植林木、高植作物和路树)等因素影响,安全性降低;路肩外缘部分设计未加高,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和行人安全。
三、相关人员、单位处理情况
(一)梁有稳,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涉嫌交通肇事罪,已于被公安机关立案审查。
(二)黄枝珍,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已于被公安机关立案审查。
(三)其他相关人员。
1.黄美慢,德兴隆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不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按规定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覃迪,德兴隆物流公司安全科科长,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不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履行本单位安全科工作职责不到位,未能检查发现彭文书从2020年10月开始即聘请梁有稳作为桂AF689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却未向公司报备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桂AF689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不符合技术标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德兴隆物流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彭文书,聘请梁有稳作为桂AF689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未向德兴隆物流公司报备;年检造假,在明知桂AF689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第三、第四轴同一轴上轮胎花纹不一致,不能通过年检的情况下,却租轮胎通过年检,导致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德兴隆物流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德兴隆物流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银皓汽配汽修,对其存在的问题,由武鸣区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来源于:南宁交警微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