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武鸣区税务局
南宁市武鸣区医疗保障局
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及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自2019年7月1日零时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为给广大参保人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便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根据桂医保发〔2019〕23号文规定,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按照每人250元的标准缴纳。 (二)城乡居民(出生未超过3个月的新生儿及困难、特殊人群除外)在2019年6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缴费标准为220元/人,在201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19年度保费的,应由个人一次性缴纳当年财政补助标准520元/人和个人缴纳标准220元/人,即740元/人,根据缴费时间的不同缴费标准情况如下表: 缴纳年度 缴纳时间 城乡居民/元 新生儿(出生后 3个月内)/元 新生儿(出生后超过3个月)/元 2019年度 2019年7月1日后 740 220 740 2020年度 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50 250 250 (三)由各主管部门认定的城乡居民困难、特殊人群(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残疾人、享受二年扶持政策的脱贫户和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及子女)参保所需个人缴费的部分,由城区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时间 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交的集中参保缴费期限为2019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一)除新生儿外,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的集中征缴期和集中征缴延长期按时缴纳的人员,次年1月1日开始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中断参保缴费。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的人员,从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第3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城乡居民在中断缴费期间,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下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下年度的1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逾期参保缴费。逾期缴费的人员,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缴费渠道 (一)签订扣费协议 可通过与农信社签订扣款协议,税务机关将直接或委托金融机构定期对参保人签约银行账户进行扣费。2019年7月1日前,缴费人与南宁市武鸣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委托代扣代缴(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三方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无需再次签订《三方协议》,《三方协议》内容适用于税务机关直接扣缴或委托金融机构扣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 缴费人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自助缴费渠道进行自主缴费或帮他人缴费。通过微信公众号搜索“广西税务12366”,或通过扫描税务部门出示的“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二维码关注公众号,进入“办一办”功能菜单,选择“社保费缴费”功能进行缴纳保费。公众号可查询个人缴费情况。 (三)银行柜台缴费 可通过税务部门合作的12家金融机构柜台或手机银行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辖区银行各网点实际开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业务为准) 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建设银行 农信社 邮政储蓄银行 兴业银行 柳州银行 桂林银行 光大银行 交通银行 北部湾银行 武鸣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地址:标营路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缴纳保费。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武鸣区税务局 南宁市武鸣区医疗保障局 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