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泰禾泰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2·21”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2月21日15时30分许,南宁市泰禾泰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桂A39813号中型普通客车于武鸣区香山大道红岭岔路口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城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城区政府办、应急管理局、交运局、人社局、总工会、市交警支队十五大队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察、查阅有关资料、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述
(一)事故发生时间:2019年2月21日15时30分许。
(二)事故发生地点:武鸣区香山大道红岭岔路口。
(三)事故涉及单位:南宁市泰禾泰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四)事故类别:车辆伤害。
(五)伤亡人数:死亡1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2月21日15时30分许,黄*群驾驶桂A39813号中型普通客车沿210国道从马山方向往武鸣方向行驶,危*金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南宁7GL18号二轮电动车沿农坛路由西向东行驶,双方驾车行驶至香山大道红岭岔路口时,黄*群驾车左转弯往南宁方向行驶,因黄*群驾驶机动车经路口左转弯行驶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且超速行驶,危*金饮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行经路口未减速行驶,致使两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危*金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黄*群立即下车开展救援同时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
市交警支队十五大队值班室接到事故报案后,事故中队派员先行到达现场进行勘查,事故现场未造成交通中断和堵塞,未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三、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桂A39813号中型普通客车情况
桂A39813号中型普通客车品牌型号为东风牌EQ6606LTI,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南宁市泰禾泰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注册日期为2015年3月18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3月。桂A39813号中型普通客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保单号:PDZA201945010000020868)及商业险(保单号:PDZA201945010000021532),投保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0年1月23日。
2.南宁7GL18号二轮电动车
南宁7GL18号二轮电动车,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危*毅,住址:武鸣区城厢镇马香村下岜屯25号。
(二)肇事驾驶员情况
1.黄*群:桂A39813号中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初次领驾驶证日期是2004年8月25日,有效期至2022年8月25日,准驾车型:A1。黄*群符合驾驶中型普通客车的条件。
2.危*金:南宁7GL18号二轮电动车驾驶人,男,符合驾驶二轮电动车的条件。
(三)肇事车辆检验检测情况
市交警支队十五大队委托南宁市狮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桂A39813号中型普通客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鉴定,检验检测结果为:车身周正,各附件齐全有效,制动系、转向系、行驶系、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
(四)肇事车辆是否存在超速超载或改装的情况
1.超载情况。两车均未超载。
2.超速情况。经鉴定,事发时桂A39813号中型普通客车时速为45Km/h,超速行驶。
3.改装情况。经鉴定,两车均不存在改装迹象。
(五)涉事单位情况
南宁市泰禾泰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708794344B,成立于1998年12月24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利开萌,住所为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标营路1-1号,经营范围:公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上述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为准);代办汽车运输有关证照及相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六)事故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武鸣区国道210线2940KM+100M(香山大道红岭岔路口),2019年2月21日15时30分许为阴天。
2.道路情况。事故路段为三岔路口,水泥路面,设置有交通信号灯,但事发时未开启,交通标志、标线齐全清晰,设置有机动车限速40公里/小时标志牌,东侧为210国道马山方向,西侧为武鸣区农坛路方向,东南侧为210国道南宁方向。
(七)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为南宁7GL18号二轮电动车驾驶人,具体情况如下:
危*金:男,户籍地为: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黄*群驾驶机动车行经路口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且超速行驶,危*金饮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行经路口未减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桂A39813号中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黄*群虽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但安全意识薄弱,未按照驾驶员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南宁市泰禾泰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驾驶员安全管理、教育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能覆盖所有从业人员,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据事故调查组调查,南宁泰禾泰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为涉事车辆的所属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本起事故肇事司机黄玉群虽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但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能全覆盖;2.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有部分车辆未能落实每月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南宁市泰禾泰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2·21”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一般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议对南宁市泰禾泰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2·21”道路交通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及单位作如下处理:
(一)黄*群,南宁市泰禾泰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桂A39813号中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行经路口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且超速行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建议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利*萌,南宁市泰禾泰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能覆盖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城区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南宁市泰禾泰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城区交运局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
城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吸取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深刻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南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严密防范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一)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城区交运局和市交警支队十五大队要举一反三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针对重点道路的巡逻管控,针对货车、客车、危化品车、校车等重点车辆开展道路交通及运输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货车违法行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切实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
(二)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城区交运局要进一步落实客货运输企业、站场的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组织人员深入辖区与企业负责人、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责任书,推动辖区客货运输企业、站场逐级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对多次违法重点车辆及运输单位进行约谈告诫,督促运输企业严格按要求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三)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及群众安全意识
辖区镇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双微平台、报刊、电视、交通安全宣传刊物门户网站对不落实的运输企业予以曝光。要针对辖区交通违法、事故特点以及风险隐患,集中开展重点企业、重点驾驶入安全警示,通过向企业发送整改通知、短信平台、微信推送、通报事故情况及案例等方式开展对驾驶人点对点安全警示提示,提示广大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
南宁市泰禾泰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2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0年1月22日
来源: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