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告知书
南武政字〔2020〕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拟征收土地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项目名称
南宁市武鸣区2020年第十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拟安排二期日产5000吨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及配套9MW纯低温余热发电项目。
二、征收土地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促进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
三、拟征收土地位置
拟征收土地位于武鸣区宁武镇雄孟社区。
四、拟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
拟征收武鸣区宁武镇雄孟社区12队的集体土地约10.9266公顷(约163.90亩)。
五、拟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及标准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南府规〔2020〕1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武鸣区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南武政办〔2017〕1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或留地安置。
七、社会保障办法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6〕4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桂人社发〔2017〕23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告知书发布之后,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应配合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进行青苗、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清点工作,协商拟订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地拆迁协议书,并依法履行拆迁义务。
九、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由城区征拆事务中心负责接收。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十、从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被征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上建(构)筑物的现状;不得抢栽、抢种、抢建。如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不予补偿。
附图:
2020年6月10日
来源:南宁市武鸣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